(1b)琼斯说出下列语音系列:aihirbai pramis tpei yu smiθfaiv dalz。[2]
于是我们本来需要一些额外的经验的前提,它表明这个语音系列以某种方式和相对于某些方言的某些有意义的单位有关。
从(2)到(5)的推导相对容易一些。我们依赖于在“许诺”、“有义务的”和“应该”之间的明确的联系,惟一出现的问题是义务可能会以种种方式被弄得无效或被解除。我们需要对这种事实予以分析。我们解决这一困难是通过增加一些进一步的前提,即没有相反的考虑,以及其他情况相同。
二
在这一节中,我想讨论针对上述推论的三种可能的反驳。
第一种反驳
由于第一个前提是描述性的而结论是评价性的,因此在(1b)关于条件的描述中一定有一个隐蔽的评价性的前提。
至此,这一论证只是由假设在描述性和评价性之间存在逻辑的鸿沟——它受到前面推论的挑战——而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辩论。要使反驳有效,坚持这种区别的人就必须表明(1b)如何确切地一定包含了一个评价性的前提以及这一前提可能是哪一种。在某些条件下说出来某些语词也就是在做出许诺,这些条件的描述不需要任何评价性的因素。重要的是,在从(1)到(2)的转换中,我们从确定说出某些语词进到了确定某种言语行为。这种推进的实现是因为言语行为是一种习俗行为,按照习俗,说出一些特定的语词也就正是表现了那种言语行为。